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优秀传统艺术传承 发展计划”民族音乐舞蹈专项扶持工作的

作者:民族民间    发布时间:2015-08-11 13:3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各中直院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各中直院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2015年,经国家财政立项,文化部实施了“中华优秀传统艺术传承发展计划”。现将其中的民族音乐舞蹈专项扶持主要内容和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名称   “中华优秀传统艺术传承发展计划——中国民族音乐舞蹈扶持发展工程”   二、扶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规划》,推动“一带一路”相关主题创作,2015年中国民族音乐舞蹈扶持发展工程将重点资助国内艺术院团、艺术机构赴“一带一路”沿线地区进行采风和体验生活,收集、提炼、加工当地的民族音乐舞蹈素材,汲取艺术营养,创作演出一批“一带一路”主题剧(节)目。   受资助单位须在项目立项后一年内,创作、演出一部 “一带一路”主题剧(节)目。相关剧(节)目自首演之日起,两年内的演出场次须不低于30场(次)。   三、资助标准   大型剧目采风创作的资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中小节目采风创作的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申报单位需在申报书中填报申报金额和明细预算。   四、申报主体   全国各类所有制的艺术院团、艺术机构均可申报。鼓励国家艺术院团和地方艺术院团、东西部艺术院团联合申报(联合申报需在申报书中注明经费划拨单位),鼓励基层艺术院团和民营艺术院团申报,暂不接受个人申报。   五、申报和评审程序   1.申报单位须认真填写《2015年中国民族音乐舞蹈扶持发展工程“一带一路”采风创作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并报送至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初审选优并于2015年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文化部艺术司。每个省(区、市)申报的项目不超过2个,每个中直院团只能申报1个项目。   2.文化部艺术司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后,按照工作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给予资金扶持的项目,并在文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经费管理和使用   1.中国民族音乐舞蹈扶持发展工程经费实行“专项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受资助单位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文化部艺术司将坚持“事先论证、事中监督、事后评估”的原则,加大对专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2.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入选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扶持,资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文化部的资助额度,同时,要监督相关单位严格管理、合理使用资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项目一经立项,申报材料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申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提前报文化部艺术司审批。项目因故取消或推迟执行3个月以上,应全额退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4.若出现弄虚作假,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截留、挪用、挤占资助经费等情况,文化部艺术司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该申报单位3年内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绩效评估   项目完成后,受资助单位应在一个月内,通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向文化部艺术司报送总结报告、经费决算和项目成果。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成果、社会反响、经验体会等,并附上相关文字、图片、视频资料。文化部艺术司根据上报文件进行绩效评估。   八、宣传推广   文化部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条件成熟时举办“一带一路”主题剧(节)目展演活动。   凡接受资助的项目,对外宣传推广时须统一使用“中华优秀传统艺术传承发展计划——中国民族音乐舞蹈扶持发展工程扶持项目”名称。   请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文化部艺术司音乐舞蹈杂技处   邮政编码:100020   联 系 人:黄小驹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59881743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中国民族音乐舞蹈扶持发展工程“一带一路”采风创作项目申报书》                                                                                                                                                                             文化部办公厅                                                                                                                                                                        2015年8月11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2015年,经国家财政立项,文化部实施了“中华优秀传统艺术传承发展计划”。现将其中的民族音乐舞蹈专项扶持主要内容和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名称

  “中华优秀传统艺术传承发展计划——中国民族音乐舞蹈扶持发展工程”

  二、扶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规划》,推动“一带一路”相关主题创作,2015年中国民族音乐舞蹈扶持发展工程将重点资助国内艺术院团、艺术机构赴“一带一路”沿线地区进行采风和体验生活,收集、提炼、加工当地的民族音乐舞蹈素材,汲取艺术营养,创作演出一批“一带一路”主题剧(节)目。

  受资助单位须在项目立项后一年内,创作、演出一部 “一带一路”主题剧(节)目。相关剧(节)目自首演之日起,两年内的演出场次须不低于30场(次)。

  三、资助标准

  大型剧目采风创作的资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中小节目采风创作的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申报单位需在申报书中填报申报金额和明细预算。

  四、申报主体

  全国各类所有制的艺术院团、艺术机构均可申报。鼓励国家艺术院团和地方艺术院团、东西部艺术院团联合申报(联合申报需在申报书中注明经费划拨单位),鼓励基层艺术院团和民营艺术院团申报,暂不接受个人申报。

  五、申报和评审程序

  1.申报单位须认真填写《2015年中国民族音乐舞蹈扶持发展工程“一带一路”采风创作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并报送至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初审选优并于2015年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文化部艺术司。每个省(区、市)申报的项目不超过2个,每个中直院团只能申报1个项目。

  2.文化部艺术司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后,按照工作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给予资金扶持的项目,并在文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经费管理和使用

  1.中国民族音乐舞蹈扶持发展工程经费实行“专项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受资助单位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文化部艺术司将坚持“事先论证、事中监督、事后评估”的原则,加大对专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2.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入选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扶持,资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文化部的资助额度,同时,要监督相关单位严格管理、合理使用资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项目一经立项,申报材料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申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提前报文化部艺术司审批。项目因故取消或推迟执行3个月以上,应全额退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4.若出现弄虚作假,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截留、挪用、挤占资助经费等情况,文化部艺术司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该申报单位3年内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绩效评估

  项目完成后,受资助单位应在一个月内,通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向文化部艺术司报送总结报告、经费决算和项目成果。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成果、社会反响、经验体会等,并附上相关文字、图片、视频资料。文化部艺术司根据上报文件进行绩效评估。

  八、宣传推广

  文化部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条件成熟时举办“一带一路”主题剧(节)目展演活动。

  凡接受资助的项目,对外宣传推广时须统一使用“中华优秀传统艺术传承发展计划——中国民族音乐舞蹈扶持发展工程扶持项目”名称。

  请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文化部艺术司音乐舞蹈杂技处

  邮政编码:100020

  联 系 人:黄小驹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59881743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中国民族音乐舞蹈扶持发展工程“一带一路”采风创作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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