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非遗,是正确有效地保护、传承和发展非遗的前提

作者:民族民间    发布时间:2016-10-30 1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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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准确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客观认识我国非遗保护传承的实际状况。有几个方面是特别重要的:

       第一,非遗是世代相传、并在适应周围环境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得到再创造的文化遗产,具有为相关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的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这种文化遗产是鲜活的而不是静止的。它是传统在今天生活中的现实体现,并在传承中不断被赋予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创造力。非遗的主要形态是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载体是相关的工具、实物和文化空间等。非遗是在实践中传承的,实践是能动而有创造性的,因此,非遗的传承是能动的而不是消极的。在社会结构、生活方式等非遗形成、保持的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不断提升非遗的当代实践水平,对于保护并增强非遗的生命力,维护并丰富人类文化的多样性,至关重要。近期由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核可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本真性和排他性不应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和障碍”。这里要特别强调,非遗不是文物,也不是什么“活态的文物”。文物是不能被再创造的,文物的再创造岂不成了造假?

       第二,非遗的持有者是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各级代表性传承人是广大传承人和实践者群体的代表。大部分非遗项目是群体成员共享的遗产,主要通过集体传承和持续性再创造得以存续和发展。保持和扩大传承人群,是非遗在传承中延续历史文脉、永葆民族特性,并在当代生活中愈加枝繁叶茂的基础。

       第三,持有非遗的社区、群体或个人,既是传承者,也是实践者,更是创造者,他们是保护、传承和发展非遗最为重要的力量。这些社区、群体和个人在行使保护、传承和发展权利的过程中,应当享有获得收益的权利,创造性表达的权利,以及学习和受教育、受培训的权利。尊重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是非遗工作的重要原则。

       第四,有效的保护措施是能够确保非遗生命力的措施。这些措施既包括《非遗法》明确的认定、记录、建档和传承、传播等措施,也包括《公约》提出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以及振兴等措施。目前在高等院校开展的研培工作,让相关项目的传承人群“带着问题上大学”,在有针对性的学习、研修及与大学师生的双向学习、互动中,加深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理解,拓宽眼界和知识面,提高传承和再创造能力,是将“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重要途径。这也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的具体举措。

       第五,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一部分以手工艺为主要生计来源的传统工艺项目传承人群,面临产品需求萎缩、收入不足以解决生计的困境,致使年轻人不愿学习和传承手工艺,传承后继乏人。这是必须正视的现实。努力实现传承非遗与改善生活、丰富生活的统一,提升年轻一代对非遗重要性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从而不断增强非遗传承活力与后劲,不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非遗工作的重要目标。

(来源:文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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