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遗影像展征片公告
一、简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委员联组会上的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办发〔2017〕5号)有关要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展示传播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体现非遗传承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和国家图书馆联合举办2019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遗影像展(以下简称“非遗影像展”)。本届非遗影像展将计划增设“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成果”、“青年创作短片”和“浙江非遗影像”三个展映单元,并在象山影视城设置展映厅。同时,邀请民俗学、传播学、广播电视学、电影学等多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入选非遗影像作品的主创团队,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学术研讨会通知将另行公布。
在2019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前后,通过集中展示展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已出版、播出、公映的非遗影像作品,以提高非遗的可见度,让更多的人了解非遗、认识非遗、珍爱非遗,推进非遗保护意识不断深入人心,增强人民群众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形成人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局面。
二、组织机构
(一)指导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二)主办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
国家图书馆
(三)承办单位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政府
三、主要日程
(一)影像作品征集时间
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止
(二)评选结果公布时间
2019年5月25日
(三)高校展映时间
2019年6月1日至10日
(四)主会场活动
2019年6月7日至10日
四、申报条件
(一)参与对象
必须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作品要求
1.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坚持与时代同步伐,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坚持精品定位,要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
2.符合国家关于电影电视、视频节目和网络文化等有关规定,已经出版、播出和公映,符合非遗影像展主题,尊重非遗的形式和内涵,以纪录影像的方法忠实反映非遗保护传承群体、传承人和社区民众及其鲜活故事,使用专业化影像技术表现非遗的丰富多彩和显著特色,体现非遗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大众传播价值的纪录影像作品。
3.必须是制作完成的纪录影像作品。正在调研阶段、拍摄阶段、后期制作阶段的影像作品不能报名。
4.不得涉及色情、暴力和种族歧视等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
5.制作完成时间不限。
6. 视频分辨率原则上不低于高清标准(分辨率1920×1080)。
7.字幕要求
(1)中文(普通话)对白的影像作品,有无字幕均可(影片入围后续的英语字幕要求将另行通知)。
(2)含有少数民族语言或方言对白的影像作品,需提供带完整中文字幕的影像作品(影像作品入选后续的英语字幕要求将另行通知)。
五、申报方法
(一)申报材料
1.报名表(在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官网下载。需提交WORD电子版和影印版)
2.影像作品宣传剧照、海报 1至3张,要求:JPG格式(像素精度至少为300 DPI,不小于1MB)。
3.视频材料
(1)影像作品全片。
(2)影像作品预告片或片花,长度3分钟以内。(如有请提供)
(二)申报渠道
1.以快递方式寄送
请将所有报名材料拷贝到DVD光盘或U盘中。建议使用顺丰速运或EMS寄送到非遗影像展组委会办公室。(请备注影像作品名及联系电话,以寄达日邮戳为准)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1号
收件人:马秋晨 张诗尧
联系电话:010-87930645
邮编:100007
2.以网络方式上传
请将所有报名材料上传至百度云,并将加密分享链接及密码通过邮件发送至ICHFF2018@163.com。(在邮件主题处标注“【2019申报】+影片名”,电子邮件以收件时间为准)
(三)注意事项
1.如有需要,非遗影像展组委会将联系影像作品申报联系人,以便收集更多相关材料。
2.所有申报材料将不予被退还,仅留作非遗影像展组委会存档,请自留备份。
3.材料不齐全的影像作品申报无效。
4.入围影像作品注意事项
(1)入围影像作品最迟于2019年5月30日前,将符合相应放映格式要求的拷贝寄至非遗影像展组委会办公室。
(2)影像作品申报方一旦正式确认接受非遗影像展组委会入围通知,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撤回已入围的影像作品。非遗影像展组委会承诺:将与所有入围影像作品版权方签署展映授权书,并严格按照所签署授权书的展映范围进行运作。
六、声明
(一)版权声明
1.影像作品申报方应拥有其申报影像作品的著作权或代理发行权,同时保证该影像作品无版权纠纷,其中所采用的音乐及影像作品、视频图像和创意文本等已获得版权,或取得该作品版权人授权使用。因影像作品著作权、版权引起的纠纷,由申报方负责。
2.非遗影像展组委会拥有对每部申报影像作品有不超过3分钟连续画面的使用权,用于电视、电影院和视频网络等媒体的推广宣传。
3.为配合非遗影像展的宣传推广,非遗影像展组委会有权在印刷品、宣传片、电影院、电视频道、互联网、手机电视和公众场所使用影像作品报名资料、剧照、海报和预告片。
4.非遗影像展组委会有权在非遗影像展期间,在各活动地(包含主会场、分会场和各展映空间)放映入围影像作品。
5.非遗影像展组委会有权对申报影像作品进行复制,但仅作为文献归档保存,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6.非遗影像展组委会有权将入选影像作品入藏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及国家图书馆,并与版权方签订入藏协议,授权主办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活动中按照非商业用途使用。
(二)权益申明
1.所有申报影像作品必须严格遵守非遗影像展申报要求。
2.所有入围影像作品将获得由非遗影像展组委会提供的证书一份。
3.若申报时由于资料提交,或填写错误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影像展组委会概不负责。
4.本规则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官方网站上提示修改内容。参加者若不接受修改条款,有权退出此次活动。如在公告发出10个工作日后仍未向非遗影像展组委会提出放弃参加要求,则视同为接受所有变动。
5.申报方报名参加非遗影像展,即表示接受以上所有条款与规则。如有任何纠纷,中国司法机关享有独立裁判权。
6.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属于非遗影像展组委会。
7.非遗影像展解释权归属于非遗影像展组委会。
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
2019年4月15日
2019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遗影像展征片公告(盖章).pdf